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熊XX与被告钱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958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原告熊XX在经营成品小龙虾水产生意时,应被告钱X的要求,向其提供的地址履行了发货义务。2016年9月28日,原告在向被告讨要货款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拒不履行,遂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钱X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一欠条一份,有被告亲笔签名确认并注明了被告自己的身份证号码,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95800元的事实;证据二证人钟虎的的当庭证言,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的事实,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被告钱X找到在湖北省经营成品小龙虾水产生意的原告熊XX要求购买龙虾,原告应被告的要求,三次向被告提供的地址履行了发货义务,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2016年9月28日,在原告向被告讨要剩余货款时,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熊XX龙虾货款95800元(玖万伍仟捌佰元),欠款人:钱X”。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货款,被告均未履行,遂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钱X向原告熊XX购买货物后,向原告出具了欠据,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95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钱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XX支付货款人民币95800元。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5元,减半收取1097.50元,由被告钱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许先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