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先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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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王XX向龚XX赊购饲料

发布者:许先凯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367人看过 举报

2020-06-25

律师观点分析

王XX与龚XX系于2013年2月在祁XX的引荐下认识,双方开始形成买卖饲料的合同关系。其二,王XX与龚XX从未约定过货款的利息,根据借条上“按月息十点??息”字样的不同位置,即穿插在借条的空白位置,明显不符合正常的书写顺序及习惯,系龚XX在王XX签字后自行添加。此外,依照农村赊购饲料的习惯,出卖人一般都在价格中考虑了赊销成本,不可能另外约定利息,更不可能约定如此高的利息。其三,2014年初,王XX陆陆续续向龚XX支付了共计60万元货款。根据养殖业的交易习惯,龚XX陪同王XX卖鱼,所卖鱼款直接由龚XX收取,王XX在一审提交的卖鱼数量计算凭证均系龚XX本人书写,当时卖鱼款共计77万元,龚XX只收取10万元,明显不符合常理。其四,一审认定王XX与刘XX共同经营鱼池,属认定事实错误。涉案鱼池实际系由王XX和贺XX合伙经营,龚XX对此是知情的,本案不能因为王XX与刘XX系夫妻关系,即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2.龚XX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根据养殖业的交易习惯,均是在年中赊购饲料,年底结账付款,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王XX履行支付饲料款的期限是2014年初,诉讼时效应从2014年初开始计算。此外,2014年元月,王XX支付龚XX60万元,足以证明龚XX在2014年初主张过权利,且双方还因饲料质量问题产生过纠纷,王XX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故诉讼时效应从2014年初重新计算,龚XX于2018年1月才向一审法院起诉,明显已过诉讼时效期间。3.一审程序违法。其一,龚XX一审将其主张利息的计算标准由年利率24%变更为年利率12%,属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既未向王XX释明,亦未重新给予王XX举证期限。其二,涉案债务是王XX与贺XX的共同债务,一审法院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询问龚XX是否申请追加被告,或依职权追加贺XX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龚XX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刘XX述称,同意王XX的上诉请求及理由。龚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XX、刘XX共同支付龚XX欠款341050元,并从2013年10月19日起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至2013年期间,王XX向龚XX赊购饲料,并分别于2012年10月22日、2013年3月25日、2013年6月29日、2013年7月20日、2013年7月24日、2013年8月20日、2013年9月19日、2013年9月21日、2013年10月18日分别出具48000元、15000元、39500元、15800元、47400元、61750元、20000元、65600元、48000元的借条9张,共计361050元,并分别约定按月利率10‰计算利息。王XX与刘XX于2014年1月向龚XX支付货款100000元,尚欠货款261050元。

另查明,王XX、刘XX于1982年9月按习俗举办婚礼后共同生??。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王XX向龚XX赊购饲料,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王XX向龚XX出具的借条实际上是债权结算凭证。双方约定未支付的货款按月利率10‰计算利息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王XX未支付欠款,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龚XX要求王XX支付欠款261050元,并自2013年10月19日起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王XX向龚XX赊购饲料,发生在王XX与刘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共同经营鱼池,且刘XX知晓,上述债务应为王XX、刘XX的夫妻共同债务,该院对龚XX要求刘XX共同支付欠款261050元,并自2013年10月19日起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龚XX一审将其主张的利息标准由年利率24%变更年利率12%,系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因不损害王XX的权益,一审法院未重新给予其举证期限并无不当。另龚XX系与王XX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至于王XX与贺XX是否为合伙关系,属该二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不影响龚XX向王XX主张权利,一审未追加贺XX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亦无不当。综上,王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330元,由王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许先凯律师系武汉大学法学专业毕业,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湖北远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人具有深厚的法学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仙桃
  • 执业单位:湖北远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9020********7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湖北远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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