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广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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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就业补贴,判刑!

作者:王广明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07次举报


就业资金是各项就业惠民政策落实落地的“助推器”和“压舱石”,是决定是否能够最大限度发挥稳就业、保就业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保资金的违法行为。近日,人社部开展了“以案为鉴、警钟长鸣”为活动主题的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动。此次推送的就业资金领域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加大就业资金知法守法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共同维护就业资金安全的社会氛围。



01

基本案例


2013年至2017年间,李某、王某利用李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与多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在未实际工作的情况下,伪造工资流水,骗取国家补贴,并从中收取管理费。经司法部门鉴定,李某、王某通过B公司等多家关联挂靠公司为多人缴纳社保金,并以此申请了初创期创业补贴和市、区两级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

2019年7月,该案开庭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02

分析提示


本案中,李某、王某与多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建立虚假劳动关系,在未实际工作的情况下,伪造工资流水,以相关挂靠公司在职员工的名义骗取国家补贴,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特别提醒: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形,任何以伪造、变造工资报表、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或通过其他虚构劳动关系的方式申领就业补贴资金的,都可能涉嫌欺诈犯罪。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达到五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达到五十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任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提供虚假材料、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就业资金的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欺诈骗取就业资金达到五千元就将获罪入刑。




03

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沪高法(审)〔2014〕2号)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来源奉贤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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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广明律师,现为山西领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验丰富,责任心强,专业扎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大同
  • 执业单位:山西领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220********6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