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广明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8日 21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云冈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山西领瀚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王XX
编 写 人:王XX
供 稿:山西领瀚律师事务所
审 稿:
检索主题词:抢劫、强制猥亵、犯罪主观故意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8日上午9时,被告人李X在大同市云XX对面铁道口伺机等待,当被害人兰X(女)行至云冈区和XX公司南侧附近时,李X将其按住,抢走其佩戴的黄金吊坠(经过鉴定价值:1544元)。
2021年4月2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李X在大同市云XX到化工厂的铁路桥附近伺机等待,当被害人张X(女)穿过铁道行至化工厂平房一侧时,李从后抱住张X胸部(据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抢劫时揉搓了其乳房五六下),强行抢走张X身上的挎包(包内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925元、现金:二百)。案发后被告人李X主动投案自首并将赃物交到公安机关。
2021年5月12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X裸露生殖器尾随被害人常X行至大同市云XX11排附近时,将精液射在常X身上,后逃跑。
【案件点评】
该案被告人李X符合《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25条之规定,即“由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将通知辩护公函、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本案被告人李X对两起抢劫犯罪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制猥亵罪不认可。辩护人认为,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及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李X构成抢劫罪。但是,被告人李X是否同时构成了强制猥亵罪则存疑。后者是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如:对被害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实施的淫秽行为。之前,我国刑法中对于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不满14周岁的儿童。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将保护对象作了延伸扩大。因此,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对男性实施强制猥亵行为,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被告人李X在抢劫之后(当时尚未自动投案自首)确有过猥亵他人的情形发生(2021年5月12日14时30分左右,对被害人常X裸露生殖器、射精)。在抢劫被害人张X、兰X过程中曾与被害人发生过肢体接触(从后抱住张X、将兰X按住),所以,客观上不排除猥亵犯罪的可能。
本案开庭之前,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仔细阅卷,特别是对被害人的相关笔录内容进行了详细研判,发现:被告人李X于2021年5月12日14时30分对被害人常X实施裸露生殖器、射精行为的过程中没有与被害人发生任何肢体接触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恐吓被害人,仅是尾随被害人伺机实施了猥亵行为(公安机关2021年5月12日对被害人常X的询问笔录:问:他(被告人)抱你、摸你了吗?答:没有。)。可见,其缺少“强制猥亵罪”中“强制”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其不构成犯罪,仅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又,根据被害人兰X的陈述,2021年4月18日上午9时被告人李X只对被害人兰X实施了抢劫行为。(公安机关2021年4月18日对被害人兰X的询问笔录:问:你把事情的详细经过讲一下?答:…X突然有人一把搂着我的脖子直接把我摔倒在地上,接着他就把我脖子上的金坠子一把拽下来,之后他就从我身后的方向跑了。问:对方是否携带刀具等物品?答:没有。问:对方是否有打骂或者其他行为?答:…X,没有打骂我。)显然,通过被害人兰X的陈述也没有发现被告人有实施猥亵妇女的行为。
那么,2021年4月26日被告人李X对被害人张X抢劫过程中,是否实施过猥亵行为,进而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是本案焦点。但是,用来指控被告人犯强制猥亵罪的证据只有被害人张X自己的个人陈述(询问笔录:问:对方是否有猥亵你的行为或动作?答:有。对方从我腋下穿过两手抓住我的胸部并反复揉搓了我两个乳房五六下。),除此以外,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或者印证其陈述的行为。显然,张X的陈述在证据上属于孤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辩护人认为:法律对被害人、被告人的保护应该是平等的。既然法律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那么,同样,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也不应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抢劫本身就是针对人身和财物的一种暴力性犯罪。由于本案的被害人是女性,被告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与被害人发生激烈、紧密的身体接触或肢体冲突,客观上触碰到被害人身体的敏感部位在所难免。考虑到被告人在抢劫张X的过程中并未发生过猥亵常X的类似猥亵行为(裸露生殖器、射精),所以可以合理排除此时被告人并没有猥亵被害人张X的犯罪故意,强制猥亵罪依法不应成立。
综上,办理类似两罪结合(如:抢劫、强制猥亵)的刑事案件时应该注意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故意,特别是当一个犯罪行为涉嫌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下,更应该厘清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真正的犯罪故意。通过详细比对、分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根据被告人犯罪时主观犯罪目的(单一还是复合),确定犯罪分子犯罪时真正的犯罪故意并进行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单以抢劫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同时,办理此案也让承XX想起了“修身、齐家”的古训。案发前,被告已婚且育有一子,其犯罪行为导致其本人锒铛入狱,同时也给家庭带来深重的灾害。所以,一个人要时时刻刻注意自身的修养修为,“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如此,才能修身明X避免走上危害他人和社会的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