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鹏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工商查询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卖方转让车辆前退掉交强险 买方遭遇事故后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被判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发布者:党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503人看过

卖方在转让车辆前办理了交强险退保手续,买方购得车辆后发生交通事故,与保险公司产生保险赔偿纠纷,并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赔偿款43743元。

2011年2月,白某将自己的小汽车转卖给丛某。在将汽车转卖前一天,白某到保险公司办理了该车的交强险退保手续。同年4月,丛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孙某受伤,丛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丛某在支付赔偿款后,凭购车时白某交付的保单复印件向南通市港闸区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43743元。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所涉交强险的保单已被车主退保,故交通事故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港闸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提交的批改申请书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批单均为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退一步讲,即使投保人确实办理了退保,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除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之外,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据此,一审法院确认退保不能成立,判决被告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丛某保险理赔款43743元。

保险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顾建兵 张善华)

法官提醒

保险公司对交强险退保有严格审核义务

“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和公益性,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出现相关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而致受害人索赔无果的局面。”据该案一审承办法官刘得兵介绍,我国交强险条例规定,非经以下三种原因不得解除保险合同:1.被保险车辆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被保险车辆办理停驶的;3.被保险车辆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在解除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应当收回保险单和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本案中,保险公司违法退保的行为增加了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的风险,故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购买二手机动车时,一定要审核车辆的交强险是否已经缴纳;保险公司也应严格执行交强险退保的审核义务,符合法定退保条件的要履行收回交强险保单、标志和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的法定义务,否则将会承担因违法退保产生的相应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