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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游未签订合同 遇事故旅行社免责

发布者:党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679人看过

本报讯 (记者 陈小康 通讯员 谢威利 顾鲁晓)自驾游爱好者杨某在未与旅行社签订合同的情况下,私自联系领队,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自驾游,在旅途中发生事故受伤后,向旅行社索赔。因举证不能,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1年8月7日,重庆某旅行社组织了一次赴新疆的自驾车17日游,根据出团计划书载明,此次自驾游共有4辆车、12人,并确定陈某为领队。当日,12名团员与旅行社签订了《自驾车国内旅游组团服务合同》并交纳了团费。

次日,杨某在未与旅行社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也随车队出发,并与领队陈某共同搭乘领航车。同月22日,杨某乘坐的车辆行驶中由于驾驶员周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在道路上翻车,领队陈某当场死亡,杨某及驾驶员周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周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

杨某遂将旅行社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5万余元。审理过程中,杨某诉称,自驾游是旅行社主动通知其参加的,其之前也参加过该旅行社组织的自驾游,而且一直都是陈某与其直接联系,8月7日晚,其从外地赶到重庆,由于时间太晚了未能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只是向陈某交纳了团费,但陈某未出具收据。

而旅行社辩称,杨某与旅行社不存在合同关系,此次杨某参加自驾游是驾驶员周某私自搭乘杨某,杨某受伤也是由于周某过错造成,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

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杨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旅行社的出团计划书、旅客清单中也没有杨某,杨某对此次自驾游系旅行社主动邀请且已将团费交给领队陈某的说法也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实。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请。

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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