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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疯狂公交” 撞人案一审宣判

发布者:党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775人看过

备受关注的佛山顺德“疯狂公交”撞人案今天一审宣判。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高原是顺德鸿运公交公司公交车驾驶员。2013年8月21日早上,李某高将停在公交公司停车场的一辆待检修的公交车开走,并割开 GPS线,向105国道往顺德北滘镇深业城方向行驶,并一路碰撞车辆及行人,导致1人死亡、10人轻伤、17人轻微伤、17辆车辆受损。案发后,警方立即驱车围捕,并在乐从东平小学旁边的华阳路将该车截获,当场抓获被告人。

造成这起恶性事件的原因是李某高对公交公司的处罚不满。法庭上,李某高供称,2013年7月,鸿运公司以工作时开车超速为由,要其写检讨并对其罚款200元,并于2013年8月开始不安排其上班,其便向公司申诉,并扬言若不给其一个处理结果就制造事端。但公司还是按照之前的决定对其处罚,也一直未安排其上班,其即开车撞人制造交通事故。

审理中,李某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法院还查明,2007年7月,被告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8年1月减刑后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高为泄私愤,无视他人的生命与安全,高速驾驶公交车在较长时间内随意碰撞路人及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其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且李某高有犯罪前科,仍不思悔改,又实施严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林劲标 孙 楠 廖冰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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