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上,司机周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突然爆胎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三死一伤。周某因爆胎后处置措施不得当,被认定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近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3 年5月23日,被告人周某和同事开车去湖南张家界游玩,一行共9人。9时30分许,由周某驾车,该车左后轮胎在行驶中发生爆胎,周某在爆胎后采取了打方向过大及踩刹车过重等错误的操作方法,致使该车失去平衡后撞向右侧护栏,并将后排乘坐的被害人屈某、张某、俞某及卢某等四人甩出车外,屈某和张某当场死亡,俞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卢某轻微伤乙级。事故发生后,周某发现车上有人被甩出,便马上下车找人,并立即报警,同时在现场等待医务人员和民警。之后,周某被带到江西省交警总队直属三支队第一大队接受调查,周某对肇事事实供认不讳。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周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周某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接受调查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鉴于周某认罪、悔罪表现明显,案发后与其中两被害人亲属及伤者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且该起交通事故是由爆胎这一特殊情况引发的,主观恶性小,对其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朱 玲 高 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