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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虚假恐怖信息 泄私愤被判一年半

发布者:党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558人看过

被告人因与超市员工发生争执,为泄私愤,编造了其在该超市放置了炸弹的虚假恐怖信息,致使超市被迫停止营业长达两个多小时,造成直接损失人民币6011.46元,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日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贾某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4年3月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在围场镇福满家超市河东店购物,在福满家超市前的停车场,因琐事与福满家超市员工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该员工报警后,贾某某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同日15时42分许,贾某某为泄愤报复,向围场公安局110报警指挥中心报警称:其在福满家超市河东店及河西两个店分别放置了炸弹,要求福满家老板李某某与其对话。接警后,围场公安局立即出警,分别对福满家超市河东、河西三店采取了紧急疏散顾客、停止营业、逐个排爆等相应措施应对。由于被告人贾某某的犯罪行为,致使福满家超市总店、河东分店、河西分店分别停止营业长达两个多小时,造成直接损失人民币6011.46元,间接损失人民币66253.8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为泄愤报复,编造了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福满家超市的三个分店分别放置了炸弹的虚假恐怖信息,致福满家超市河东、河西三个分店被迫停止营业长达两个多小时,造成直接损失人民币6011.46元,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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