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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自助式“驴”行风险自担

发布者:党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459人看过

日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备受关注的“驴友意外身亡”案进行宣判,认定穿越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和发布活动的网站不存在过错,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清明节前,驴友小陈通过“海角户外”网站以“开不了口”的网名报名参加由被告潘某以网名“阿潘”发帖发起的“(强驴拉练) 大梅沙—马峦小店—金龟村—水祖坑穿越”活动。同年4月3日,潘某等14名驴友与小陈一道出发参与了上述户外穿越活动。

活动中,小陈与队员失去联系,潘某拨打手机联系未果后,以为其自行返回遂带队继续前行。同月5日,潘某在发现小陈并未返回后报警。之后,警方在马峦山红花岭水库附近发现小陈的遗体。

事故发生后,小陈的父母认为,被告潘某作为组织者在当日发现小陈失踪后没有采取措施,致使其没得到及时救助,应该赔偿其损失30余万元。后原告又申请追加另外13名驴友和发布活动网站所属的深圳某科技公司为本案被告。

另查明,被告科技公司是涉案网站的开办机构,潘某系在该网站上发布了约伴帖。网站简介中提示到“户外活动具有天然风险性,请充分考虑个人的社会责任及个人、家庭对可能的意外的承受力后审慎选择加入”,并在活动版块的醒目位置作出户外安全提示。

案发后,网上发起了捐款活动,包括潘某在内的各被告和网友共募捐了款项计51952元,已支付给原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潘某作为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对活动时间、地点、路线、行程所进行的安排,并无不当;发现小陈不在场后打电话问询,在其未返回后报警求助,并未存在明显重大错误,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科技有限公司并未从活动本身营利,亦未参与本次自助式户外运动的组织、实施,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被告陈某等13人作为活动的参与者,在法律上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同时认为,小陈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了解户外运动所具有的风险,并独立承担因此所造成的后果。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方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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