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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错房号交错房 调解赔偿15万元

发布者:党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779人看过

尹某购买了某小区一套商品房,等到接房时才发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并非自己欲购买的房屋,而是另外一套,不仅房号不对,面积还严重缩水。尹某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请求开发商向其交付合同约定的房屋,并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等责任。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结该案,开发商除按合同条款赔偿房屋面积误差外,还另因房屋位置变更赔偿尹某15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尹某与重庆富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尹某购买富申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重庆市某小区的商品房A6幢7-2号一套,双方对房屋的建筑面积、单价、户型、坐落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然而,由于富申公司的疏忽导致该房预售勘测的图纸与规划时的图纸不一致,造成实际建成的房屋与双方合同签订所购买房屋的楼层结构发生了变化。开发商向尹某交付的房屋现在编号为A6幢7-5号,而尹某要求开发商按约定交付的房屋却已被卖给了他人。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开发商与购房者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与开发商在该位置上实际建成的房屋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开发商履行交付双方合同约定的房屋已无可能,开发商已构成根本违约。在此情形下,由于开发商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购房者可以请求法院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法院向尹某释明后,尹某坚持要开发商交付合同约定房屋,法院只能根据尹某的诉讼请求范围裁判,对其请求未予支持。

尹某不服,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判并无不当,但仅仅简单地维持一审判决,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尹某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纠纷,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控制交易风险。通过二审法院多次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诉讼风险,终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双方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由开发商向尹某另行交付该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并支付尹某因房屋位置变更的赔偿款15万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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