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鹏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工商查询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擅用XX商标 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者:党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知识产权 |555人看过

擅用XX商标 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报济南3月21日电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法国XX集团总公司诉菅某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菅某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系列注册商标作为装饰、装潢,并赔偿原告XX集团总公司经济损失及各项费用共1.5万元。

原告XX公司是世界著名的轮胎生产商。该公司的“XX”、“MICHELIN”及“轮胎人图形”系列商标在中国很早便在轮胎与车辆等产品上获得注册,其中第12类商品上的“XX”、“MICHELIN”及“轮胎人图形”系列商标多次被中国商标主管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菅某是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09年6月22日,经营范围是“轮胎零售及火补”。他曾为原告XX公司的代理商,代理合同结束后,原告XX公司未准予被告菅某退货,同意其继续销售剩余商品。

2013年2月,原告发现被告菅某经营门店外墙的户外广告牌上、门店内部及雇员工作服上仍标有XX标识图样,但出售的是“三角”牌汽车轮胎。为此,XX公司将菅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菅某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门店西侧外墙的户外广告牌上使用“XX” 、“MICHELIN”及“轮胎人图形”商标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对该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误以为被告菅某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或关联关系,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考虑到被告菅某曾经销售过原告产品,且有剩余产品,结合其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经营位置、经营规模、原告品牌知名度等因素,法院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