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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死新生婴儿少女获刑四年

发布者:党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710人看过

19岁的小杨初为人母,却不知道孩子的生父是谁,为不让孩子以后受苦,她将刚出生不久的婴儿溺死在河里。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对小杨故意杀人一案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其四年有期徒刑。

小杨是贵州人,2013年7月22日凌晨,在浙江嘉兴市务工的她突然感觉肚子疼得厉害。由于宿舍没人,小杨一个人拿了钱包就打车去了医院。医生检查后说,小杨已怀孕,马上要生了,让其赶紧到嘉兴市妇幼保健院就诊。当天早晨7时左右,她在妇幼保健院早产生下了一名男婴。生命的诞生让小杨感到恐慌,她根本没有做好当母亲的准备,甚至连孩子的父亲是谁都不知道。

由于不想让别人知道自己生了孩子,小杨对来电话询问的单位领班谎称自己到杭州玩了,还跟一起工作的亲姐姐说,两天后就回来。几天后,小杨找了一家旅馆住了下来。小杨不想让人知道自己生了小孩,又无法抚养,遂萌生了把孩子丢弃让人收养的想法。可一想到孩子不是别人亲生的,可能会受苦,她又放弃了。此时,小杨脑子里冒出了一个可怕的念头 ——把孩子丢到河里,让他早点解脱。

同年7月27日零时左右,小杨抱着婴儿走到了一座桥下,用电线把一个装满水的饮料瓶绑在了婴儿背后,打了死结,再用小被子包裹好,只露出婴儿的头和脸。就在这时,婴儿突然哇哇地哭了起来,但他的哭声终究没能改变母亲的决定。

早晨6时许,附近居民发现桥下竟然有一名死亡的婴儿,遂马上报警。经法医鉴定,该新生男婴原本生命体征正常,符合生前溺水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杨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系迫于生活所困,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犯罪时刚满18周岁,社会求助自济能力尚不充分。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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