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过程:
朱女士麻将桌旁突发脑干出血,醒后成为半植物人,口不能言,身不能动,只睁着眼睛。丈夫王某照料过程中多次与儿子王凯发生争执,直至肢体冲突。丈夫王某八个月后离家出走,并带走了家里所有的存款。23岁的儿子王辞职只身照顾母亲,还要到处寻找父亲。在父亲多次表示不愿回家后,王代替已不能说话的母亲,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将居住的房子判给他们母子。昌平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律师点评:
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李燚律师认为,法律未明确规定植物人属无民事行为人。若被告未明确提出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无须对原告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及行为能力评定。《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本案的原告系半植物人,不属于法律所界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