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讲究策略,执行异常顺利
2006年09月23日
调解讲究策略,执行异常顺利 (涉及到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已采取技术性处理) 在代理南京某公司起诉其员工王大宝的案件中,由于庭前本律师获知被告王大宝承诺基本从不兑现,并且视法律为儿戏,经常想方设法加以拖延。因此本律师采取了比较好的策略,签订调解协议时还款期限比较松,还款期限前后长达半年时间。但在原被告双方调解协议中特别注明:未能按调解协议上述约定时间还款,南京某某公司可就全部欠款向法院申请执行。 后来在履行调解协议过程中,果不其然,被告王大宝在第一期还款期限内即没有按期还款。代理律师随即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之后在法院执行庭的配合下,被告房产被执行,全部欠款被一次性追回,公司损失被降低到最小程度,获得了委托人的赞赏。(附: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南京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大地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电话:88787878 被执行人:王大宝,男,身份证号码 320106640721053,42岁,汉族,南京某公司原装饰分公司经理,家庭住址:鼓楼区大堤路48号 电话:13932323232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二OO五年九月五日作出的(2005)白民二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偿还南京某公司借款356908元; 2.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二OO五年九月五日作出的(2005)白民二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向南京某公司支付10691元(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864元、财产保全费2305元,其他诉讼费522元); 3. 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做出(2005)白民二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于2005年9月30日前归还56908元,2005年11月30日前归还100000元,2006年1月30日前归还50000元,2006年4月30日前归还50000元,2006年6月30日前归还100000元。如陈广建有一期未能按上述约定时间还款,南京某某公司可就全部欠款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7864元、财产保全费2305元,其他诉讼费522元,合计10691元,由王大宝负担(王大宝应负担的诉讼费已由南京某某公司预交,王大宝于2005年9月30日前将此款直接给付南京某某公司)。 该民事调解书已于2005年9月5日由被执行人签收,且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应于2005年9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归还56908元借款以及支付申请执行人预交的10691元诉讼费,但直至2005年10月7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民事调解书中的上述义务,根据(2005)白民二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全部欠款356908元以及10691元诉讼费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南京某公司 二OO五年十月七日 附:(2005)白民二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