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李燕和朋友去**湖水上乐园游泳。在更衣室,李燕的朋友不慎将肥皂溅到了旁边的一名女子身上,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该女子随即离开,不久后带来两名男子闯入了女更衣室,几个人对李燕进行了一番殴打。
李燕被殴打后,进行了一段时间的治疗。鉴于打人者已经逃之夭夭,李燕与**湖管理处进行了交涉,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双方经协商无果。
李燕将**湖管理处告上法庭。被告辩称李燕的损害结果并非由其提供的服务导致,也不是工作人员直接实施加害行为,而是由第三者侵害行为造成。法院认定了原告方提供的部分证据,即当两名男子进入水上乐园女更衣室时,管理处工作人员未及时加以阻止;李燕遭受殴打时,管理处工作人员不在现场,未采取劝阻和救助措施;管理处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或延缓侵害人离开其经营场所,造成警方至今无法确定侵害人。
法院考虑到被告方的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等,最终作出判决:被告赔偿李燕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