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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下班回家必经路发生交通事故,该不该认定工伤引争议?

发布者:李彩红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4日|分类:劳动纠纷 |490人看过


员工杨某下班途中遇车祸身亡,被广东某区人保局认定为工伤。然而,该员工所在用人单位认为交通肇事地点不是杨某下班回家必经之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人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近日,广东某区法院依法维持了区人保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回放】
    杨某和丈夫熊某都是来粤务工人员,熊某就职于某公司,居住地经常变化。杨某在超市担任理货员。去年7月,当杨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时,在某路口被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今年2月,区人保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杨某现居住在阳光路,下班回家途经财富路口;杨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但超市认为,杨某在员工登记表“在粤地址”一栏中填写的是“三元路”,从超市骑车到该地只需2至3分钟。当日杨某14时下班,交通事故发生在14时45分许,且事故地点也非下班必经之路,因此可以推定杨某不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车祸,不应认定为工伤。杨某丈夫表示,杨某的居住地不应以早期办理居住证的登记地址为准,三元路房屋早已被拆除,因此应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区人保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以案说法】
    问:如何认定上下班必经之路?
    答:本案中,杨某作为一名随夫来粤务工人员,在广东租房,居住地经常变化实属正常。区人保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依职权核实了杨某在事故发生时的实际居住地址为阳光路,而不是原先登记于公司的三元路,杨某丈夫在诉讼中提供的居委会证明也印证了该事实。因此,应以实际居住地认定上下班必经之路。
【法辞典】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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