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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后的“工伤”该怎么处理?

发布者:李彩红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2日|分类:劳动纠纷 |1849人看过


退休,是指职工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而推出生产或工作岗位。按照1978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但在现实生活中,超过退休年龄但继续工作的人很多。这种情况下,当这些人在工作中受伤而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在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按劳务关系处理,即认为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雇佣关系,按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雇员损害责任处理,对依据《劳动法》及《社会保障法》所提出的请求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是按“特殊”劳动关系处理,即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不适用《劳动法》,按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雇员损害责任处理,双方可以就权利、义务进行协商,获得赔偿,但不影响退休人员获得工伤保险权利。

  第三种意见是按劳动关系处理,即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按工伤赔偿处理。

  笔者认为,对此类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应当结合劳动者是否已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来确定。《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以上法律均没有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因此,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是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决定性条件。只要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时间、地点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虽然工作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是没有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审判职权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按工伤赔偿处理。如果已经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则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按雇员损害责任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认定为工伤,在处理时与一般工伤情况有所区别。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因所受伤残对其再就业造成困难的一种补助,是为了使工伤职工不因伤残而影响以后的就业。达到退休年龄的人继续工作的,如果因工致残,由于不存在再就业的问题,依法不应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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