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彬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毒品犯罪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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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专注刑辩张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无罪辩护案件

发布者:张彬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68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812月,张彬、周振兴律师代理了一起由家庭矛盾引发、民事案件衍生的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二律师依法为被告人黄某A做无罪辩护,法庭经依法审理后当庭判决:被告人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近日又撤回抗诉,一审无罪判决生效。

黄某A父亲与黄某B父亲系亲戚关系,两家因祖产房屋发生争议多年。20171228日,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黄某B代理其父亲(原告)诉该市房管局(被告)撤销房屋登记行政诉讼案件,黄某A以其父(第三人)代理人身份参加该案诉讼。法庭经审理后当庭判决驳回原告黄某B父亲的起诉。黄某B二姐妹因不服该判决当场大闹法庭,诽谤法官受贿,并持续对正在进行核对庭审笔录的黄某A进行辱骂,黄某A未予理睬,值庭法警当即对黄某B二姐妹予以了制止。黄某A在法警劝说下离开法庭往外走时,黄某B二姐妹跟随来到法庭外走廊处,继续对黄某A谩骂、吐口水,黄某A始终未予以还口,此时,黄某B为了阻止黄某A离开,就在黄某A身体左侧后位用右手击打了其手臂一下,黄某A扭身后用双手推了黄某B胸部一下,致其背部撞击走廊墙壁后坐地,黄某B姐姐见状持手中手机击打黄某A面部,这时,法警闻讯赶来将双方拉开,黄某A即离开现场。

后经法医学鉴定,黄某B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其后,被害人黄某B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接到警方电话后,被告人黄某A即向警方投案,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对被告人黄某A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并在侦查终结后向检察机关提请起诉。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张彬、周振兴律师接受被告人黄某A


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张彬律师即赶赴广汉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并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沟通交流,认为本案系亲属间因民事案件所引发,被害人挑起事端在先,对造成轻伤结果负有重大过错责任,希望检察机关能待我方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后,对本案被告人黄某A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检察机关未采纳辩护人意见,四天后即将案件向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指控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A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害人黄某B也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除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黄某A故意伤害刑事责任外,另行主张要求被告人黄某A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数万余元。

在广汉市人民法院法官庭前讯问被告人时,黄某某认为自己未犯罪,法院为此准备将其逮捕收监。张彬律师闻讯后马上与主审法官沟通交流,认为被告人A因对法律规定不了解而言语失当,不能准确表达自己意思,请求法官再次讯问被告人进行确认后再做收监决定。随后,张彬律师马上给黄某A作思想开导工作,指出其无论在庭前还是开庭时均不易直接向法院提出不认罪意见,否则容易与司法机关形成对抗,即使自认无罪最好也要由辩护律师提出,否则一旦收监对己不利。被告人黄某A听取了张彬律师建设性意见,法官再次讯问时,承认在被害人过错在先的前提下推搡其造成伤害的事实,但委婉表示自己是普通百姓对其行为性质认定不清楚,是否构成犯罪由法院依法裁决。此次讯问后,法院未作出收监决定。

度过这一险关之后,张彬律师经过仔细阅卷梳理,与被告人黄某A及案件主审法官多次沟通交流后,形成了对被告人做出无罪辩护的初步思路。但鉴于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尚未解决,将无疑会影响法院对刑事部分的定性与量刑,在此情况下,张彬律师从有利于案件进一步处理、有利于案件得到最佳处理结果的角度,动员和说服被告人黄某A对被害人损失予以赔偿,取得被告人黄某A同意后,代表其与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进行了多次协商并最终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B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并申请向法院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在解决了这个障碍后,张彬律师更加坚定了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决心和信心。

20181213日,广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根据事先分工,被告人黄某对案件基本事实予以认可,对案件定性不予直接表态,由律师进行无罪辩护。庭审中,张彬律师通过对控方证据的质证,对法庭走廊处监控录像的逐帧分析,首先对检方指控的部分事实进行了纠正,还原了案件事实真相,进而以本案真实的事实状态为前提,在策略上采取分步骤进行辩护:第一、被告人黄某A的推搡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黄某A是在法庭内外受到被害人黄某B持续言语辱骂、吐口水和击打手臂的不法侵害后,处于防卫意识而当场被动实施的有针对性、平衡性及防卫性的推搡行为,不是一种主动攻击行为,被害人对案发起因和发生负有重大过错;第二、被告黄某A无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受害人虽被鉴定为一级轻伤,但黄某A并非故意为之而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过失致人轻伤的行为,但过失伤害犯罪的入刑标准是重伤,轻伤害的危害后果并未达到入罪标准,不能予以刑法制裁,且客观上被害人所受轻伤不是被告人黄某某A直接推搡形成,伤害结果与被告人推搡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对应的因果关系,被告人之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主客观构成要件;第三、通过法理分析并综合近年来的案例从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上来阐述区分推搡的轻微暴力行为与故意伤害行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结合黄某A构成自首、已民事和解、被害人予以谅解等诸多有利情节,认为被害人自身对案发起因及结果负有重大过错,该案又系家庭矛盾、民事案件引发,不易动用刑法手段加以处理,建议法庭依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经过法庭上控辩双方的几轮激烈辩论,合议庭在休庭合议后,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A无罪。  

该案一审判决后,广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犯罪,一审判决适用《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系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张彬律师接受被告人黄某A委托,继续为其二审辩护。

在本案二审开庭前的201948日,德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汉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为由决定撤回抗诉。同年410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抗诉,至此,本案一审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的无罪判决,凝聚和展现了张彬律师多年刑辩生涯所积累的智慧和经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当事人赞誉,不仅昭示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充分彰显了刑辩律师的价值所在。据悉,该案是广汉市人民法院建院以来第一起当庭宣告被告人无罪案件,也是张彬律师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的第二起当庭宣告无罪案件及第四起宣告无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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