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租回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卖主(即承租人)将一项自有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买主(即出租人)租回,习惯称之为"回租”。
融资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
商业模式中融资租赁通常会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因此通常被承租人认为是抵押借款。
基本案情:
2016年,融资租赁公司A与承租人B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A根据B的要求向B购买车辆,并回租给B使用,同时以车辆作为抵押物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因B拖欠租金,诉至法院。B辩称“本案不是融资租赁,是抵押借款,合同无效”。一审区法院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实质是抵押借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二审市中院改判合同有效。
裁判观点:
本案中,B将自有车辆出售给A,A向B支付购车款并将涉案车辆出租给B使用,B按约支付租金,该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方式,属于《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范围,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
案例解析:
(1)融资租赁合同应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认定。本案中,B同时作为承租人和出卖人是典型的售后回租。(2)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办理抵押权登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赋予融资租赁行业特有的物权公示方式,不因此形式而认定为抵押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