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1月,被告周某找到刘某为其拆除其名下旧屋的墙壁,刘某又找了几个人和他一起拆墙,其中包括甲乙及原告曹某。2015年1月16日,原告曹某、刘某拆墙时,一扇墙壁倒塌下来压住受害人刘某及原告曹某,其后原告曹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刘某救治无效死亡。
【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裁判要点】
本案中除了刘某之外其他施工人员都是刘某找来,这些人均未与被告周某直接接触过,即被告周某并没有给其他施工人员安排工作与约定劳动报酬等,与一般雇佣关系不符。且根据本院从公安局调取的询问笔录可见,该询问笔录是公安局在事故发生当天第一时间介入,对在场人员所制作的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甲乙与被告周某没有利害关系,所以该询问笔录能相对客观真实反映当时的情况。根据他们的陈述可见,他们都不约而同的陈述是刘某请他们过来,是他们的包工头,在原告曹某未能提供证据反驳上述情形的情况下,本院采信被告周某与刘某是承揽关系,刘某与原告曹某是雇佣关系。被告周某作为定作人,未审查刘某是否具有施工资质,也未审查刘某是否具备安全施工的条件,故存在过错,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而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对于承揽人如何完成工作成果则不加以干涉;2、雇佣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对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等安排没有自主权,而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3、雇佣合同的雇员不能将自己的劳务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必须自己亲自履行雇佣契约,而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将劳动成果交给第三人完成,还可以雇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4、雇佣合同中雇员的劳动报酬一般按照劳动时间计算,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劳动报酬则按照工程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