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采用“实体店+互联网”的销售模式,销售明知是假冒LV、GUCCI、CHANEL等品牌注册商标的服装,销售金额达3559万余元。
被告人程某自述其为“时尚博主”即“网红”,在全国拥有40余万“粉丝”。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开始,王某(另案处理)同被告人程某在未获得LV、GUCCI、CHANEL、Dior、BURBERRY等品牌的权利人委托和授权的情况下,在深圳市南山区三地设置仓库、门店和网络销售点,从中山、东莞等地定制假冒上述品牌注册商标的服装对外销售。期间,王某、程某先后招聘员工李某、周某、史某、李某莎、李某翠等人到上述三个地点工作。
经市商标协会及相关授权公司鉴别,查扣的服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6194.34万元,根据实际销售价格核算价值为人民币607万余元。调取的销售软件服务器中相关电子数据显示,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6月15日,王某、程某等人共销售假冒LV、GUCCI、CHANEL、Dior、BURBERRY等品牌注册商标的服装129557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559万余元。2018年11月2日,程某被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