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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钱另一方是否要承担

发布者:汤丽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2日|分类:债权债务 |400人看过


【案情】

  2012年至2015年期间,原告先后三次转给被告120万元、 70万元、50万元。此后,被告出具借条、欠条多份。2016年1月26日,被告再出具《还款计划》,言明“借了人民币玖拾万元正,另2015年12月10日止尚欠利息玖万元”。在经过多次催要无果后,2016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及其妻子共同返还借款本金90万元及2016年1月26日前的借款利息9万元整。另查明:被告与叶某于2004年结婚,2016年9月离婚。


【评析】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借款90万元虽然发生在被告与叶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系以其个人名义举债,债务数额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叶某表示之前并不认识原告,从未在借条上签字,也没有在事后追认,借条上仅为原告一人签字,被告向原告所借90万元并未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其也未得到该债务所带来的任何利益。作为举证方,原告自认其是在2016年在法院起诉之后才找到叶方,未能举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亦不能证明该笔债务系黄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无法确认诉争借款90万元及相应利息属于被告黄某与叶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法无据,故本借款应该由被告一人承担还款责任,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借条上只有夫妻一方签字的情况下,若债权人要求未举债签字的夫妻一方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则债权人应承担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责任,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为,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应当加强事前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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