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一以45万元的价格将一套房屋卖给了王二,但并没有告知还有他人户口落户于这套房屋。后来,王二把这套房转手卖给了李三,李三又转手卖给了赵四。赵四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却发现房子上还有他人的户口。
赵四将李三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三支付违约金20万;李三将王二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二支付违约金20万;当王二将张一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20万元损失时,张一不干了。他说,房子里的户口并不是自己和家人的,是案外人的,自己曾经找过案外人,但是他不配合。自己主观没有过错,根本赔不着。
虽然张一说,他对于案外人户口仍未从房屋中迁出一事,并不知情,但这并不能成为他推卸责任的借口。卖了房子,不能收了钱之后就拍拍屁股走人了,作为出卖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他应该将房屋内的户口情况如实告知买受人,并有义务在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的迁出手续。由于张一对房屋内户口情况的失察,引发了后续的连环纠纷,因此,张一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张一限期赔偿王二损失20万元。
由于户口迁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处理的范围,因此,如果买方单纯起诉卖方限期迁户,很难会得到有效的处理。因此,海淀法院法官对二手房买卖双方作出四点提醒:1、买方事前调查核实房屋落户情况;2、如果房屋内有户口无法迁出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告知;3、签约时明确约定户口迁移条款,并约定违约责任;4、付款时留存部分房款作为迁户保证金。总之,事前核实、谨慎签约是避免产生迁户纠纷的最有效方式。
来源: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