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一、周某与张某于1999年8月24日登记结婚。2014年7月30日,周某与蔡某、冯某签订协议书,购得某公司部分股份,其中周某出资270万元,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2016年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与周某离婚。在该案一审期间,2016年11月22日,周某将其出资额129万元转为刘志生所有,其本人出资额改为141万元,股权份额从90%变更为47%。
三、针对张某与周某离婚案件涉及的公司股权事宜,2016年12月5日和6日,刘某以及优洁公司的原股东蔡某、冯某分别出具《不同意股权转让声明》,声明以下:“不同意以上股权转让事宜,另同意周某优先于本人享有以上股权的优先购买权”。2017年9月15日,蔡某、冯某与杨某签订《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将其在公司所占各5%的股权合计10%股权全部转让给杨某。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准许张某与周某解除婚姻关系;被告周某名下所占公司47%股权归原告张某所有,张某无须向被告周某补偿。
裁判要点
鉴于周某对婚姻不忠,造成双方感情破裂,且周某在收到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材料次日,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权转让他人,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故张某要求按张某占60%、周某占40%的比例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周某予以少分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司是在张某、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周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所得,其所占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周某恶意转移股权后,其所占股权为47%。因所转移股权涉及他人,难以在离婚案件中并处,考虑周某所转移股权已超过上述分割比例,原告据此要求将周某所占的剩余股权47%全归原告所有合法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小贴士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对股权分割,既可要求受让股权,也可获得金钱折价补偿,但受让股权不能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