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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对赌协议是否当然无效?

发布者:汤丽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3日|分类:公司法 |1375人看过

   通常对赌协议应当由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对赌发生在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但实践中很多对赌协议直接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订,由于对赌协议的履行可能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多数情况会被认定为无效。

   《九民纪要》对该问题做了明确指示:

    1.如目标公司仅以股权回购或金钱补偿为由,主张对赌无效,则法院不予支持;如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

    1.1 目标公司已减资的,法院予以支持;

    1.2 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的,法院不予支持,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2.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予以金钱补偿的,应当看目标公司是否有利润分配,也就是说目标公司是否能给予投资方金钱,并非依据对赌条款约定,而是投资方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是否能获得股东利润。

    2.1 如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利润不足以补偿投资方,法院不予支持,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2.2 当目标公司的利润足够时,投资方可另行起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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