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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捺印、盖章在合同订立中的效力

发布者:汤丽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6421人看过

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时,必然会涉及到签字、盖章和摁手印的问题。那么,法律对这三者的法律效力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    



有特别约定者,从约定



合同法的核心精神是意思自治,即当事人的不违法之约定具备法律效力。在书面合同的签订方式这一问题上亦不例外,当事人双方既可以约定只需签字,也可约定只需盖章,约定签字、盖章和摁手印三者须同时具备者,亦无不可。



如无特别约定,三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签字、盖章与摁手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即只要具备三者当中的任何一项,就可使合同成立(当然,签字即成立的前提是需有适格的签字主体)。其法律依据在于:

第一,《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该条中的签字或者盖章之意即为具备两者中的任何一项即可。

第二,自20095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最为慎重的签约方式就是签名与捺印的结合。签字是个人自然的书写流露,是个人真实意思的体现,但也会出现行为人不认可签字的情况。而按手印虽然不易识别,但其确定身份的作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一举定纷争的。因此,将签名与捺印相结合,能互取长短,具有规避风险的实用性。

基于签字、捺印、盖章行为的重要性,在签字、捺印、盖章时,可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合同内容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在签字、捺印、盖章前,相关人员应当对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最后的审查确认,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签字、捺印、盖章。程序上要避免先签字、捺印、盖章,后填写合同内容的现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要看清,合同是否有约定生效条件,生效条件又是否与签字、捺印、盖章行为有关。

2、公司要明确印章和合同专用章的具体用途,应当盖单位印章的,不能盖单位内部部门的章。同时,应当严格对公章和合同文本的管理,防止私盖或者盗盖印章情形的发生。

3、签约时,应当对合同经办人的具体权限加以明确,即合同是否在承办人授权的范围内签字、盖章。防止出现越权行为,从而存在法律效力风险。此外,授权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这样既便于公司内部管理,同时也便于合同相对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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