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当事人用以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可谓五花八门:出资证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股权转让合同、甚至是遗嘱、遗赠协议,无形中增加了认定股东资格的难度。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出资事实与股东资格并非一一对应
缴纳出资和股东身份的取得并没有必然的严格对应关系,可以理解为,现行法律允许股东出资和取得股东资格可以分离。出资情况是否属实、是否完整是必要的审查因素,但除此以外,仍需要考虑其他因素,比如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公司设立协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文件,同时也要考虑工商登记的实际情况。出资并非获得股东资格的唯一条件。
公务员能否成为公司股东?
一般而言,《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董监高”任职资格均有限制,但并没有对公司股东的身份进行限制,故在对待公务员身份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上,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现代社会,公司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模式下),除非其同时具备管理者的身份(董监高)。同时,《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故公务员的身份限制其成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但是,上述限制并不影响公务员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务员法》虽然限制国家公务员从事营利性活动,但该行为应由有关行政机关予以处理。当事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所取得的公司股东资格并不因此受到影响,不能据此认定其原始股东资格不存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