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法律并不绝对禁止关联交易,市场上许多的关联交易是符合市场规律和法律规定的。问题的症结在于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资产重组:将公司的优质资产置换其他关联公司的劣质资产,或以高价购买面临破产的关联公司。
资产转让:将公司优质资产低价转让关联方,或以高价收购关联方劣质资产。
资产租赁:公司与关联方违背对价而建立租赁关系。
产品买卖: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串通,高价向公司供应原材料或低价购买公司产品。
资金占用: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后,母公司往往无偿或者支付低息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影响上市公司实现新项目的投资。
风险投资:关联方利用公司资金投资,盈利则享有利润分成,亏损则不承担责任。
从《公司法》现有规定来看,关联交易并非绝对禁止,只有在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况下,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才可被认定为无效。
在经济交易活动中,公允合法的关联交易能够帮助企业合理避税、降低交易成本,但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就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故在认定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时,需要结合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对价公允。因为在国际商务中,关联交易多用于避税,因此在确认某项转移价格是否合理时,税务部门会参照同类产品在相似销售条件下,由相互独立的买卖双方交易所形成价格作为标准价。
程序合法。关联交易的进行必须符合有关表决及生效机制,如重大关联交易决议应当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以及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与股东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应对于该项表决采取回避措施。
信息透明。信息披露制度是约束关联交易的主要手段,在财务报告中对于关联交易进行披露,给监管者、中小股东和投资人提供充分信息以作判断和评价。
公司高管人员利用关联关系从事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业务的,应当经过股东会的同意。未经股东会同意的,构成对高管人员忠实义务的违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锡滨湖区(2006)锡滨民二初字第0810号判决
公司控股股东之间订立的处分公司财产的协议,没有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职能及权限的规定获得公司的同意,其协议仅能约束协议当事人。公司的小股东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控股股东之间处分公司财物的协议无效。北京一中院(2009)一中民终字第6907号判决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构成了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的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海一中院(2007)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38号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