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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过程中中介是否应当合理审查卖方信息

发布者:汤丽律师|时间:2016年11月15日|分类:房产纠纷 |714人看过

案例:

侯某通过某房屋中介机构意欲购买房屋,该房屋中介机构与涉案房屋卖方刘某商定将涉案房屋以15万元价格出售,出售价款多于15万元部分归中介所有。通过中介沟通协商,侯某以25万元价格购买涉案房屋,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侯某向刘某支付25万元,其中10万元由中介机构占有,侯某另向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7000元。后无法与刘某取得联系,经调查,涉案房屋并非刘某所有。中介机构向侯某退回10万元购房款,并退回中介费6000元。


本案中,侯某是否能够以中介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为由要求中介赔偿其购房款的损失?

关于中介机构在房屋交易中的法律地位,由于《合同法》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仅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条毫无疑问确定了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但是否能够据此推出“合理调查义务”则有不明确的地方。


我们认为,委托人据以作出判断的信息是居间人提供的,委托人的判断和了解行为是建立在对居间人提供的信息真实信赖基础之上的。委托人付出对价的目的在于获得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或媒介服务,以弥补自身精力和能力的不足,这是居间关系存在的意义。

居间人作为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认识到房屋性质和房屋权属证明是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事项,这也是居间人应当知道并有能力准确掌握的信息。基于居间人具备调查关键信息的能力的考虑,要求其负担调查义务,能以最小成本公平合理的分担委托人的风险,符合行业存在之根本。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购买、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在房地产居间行业规范和行业惯例来看,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当对影响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签订的重要事实向委托人或有关机构调查,确保提供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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