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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发布者:汤丽律师|时间:2016年10月21日|分类:公司法 |769人看过

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在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时,部分股东想退退不出,想转转不了,既然如此,这部分股东是否就只能和公司以及其他股东一起“求生不能、求死不得”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在特定情形下,股东还是可以主动“求死”的,即请求解散公司。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要点:

1.公司处于盈利状态但已陷入僵局,可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符合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2.股东有权以陷入表决僵局和经营僵局要求解散公司——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诉北京华电日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等股东请求解散公司案

本案要旨:股东之间继续合作的基础已经完全破裂、公司已严重亏损、穷尽其他办法无法解决僵局的,符合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条件,可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3.在公司股东纠纷未导致公司经营困境且大股东未损害全体股东利益时,股东无权要求解散公司——蔡迎迎诉泉州明恒纺织有限公司、何文安解散公司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司股东纠纷并未导致公司决策和经营机制陷入瘫痪或严重亏损、经营管理困难,也不存在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股东无权要求解散公司。

4.未登记于股东名册的隐名股东不能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沈某芬、叶某伟诉深圳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权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主体是公司股东;根据我国法理通说,这些规定中的股东的内涵是指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隐名股东没有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故不能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5.对于公司未陷僵局或未穷尽内部救济的解散公司之诉,法院可以驳回股东的诉讼请求——潘灼焕等诉广西横县童乐周进水牛乳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案

本案要旨:股东与公司之间虽产生矛盾冲突,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但公司不存在公司僵局情形,不具备法定解散的条件。对于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矛盾冲突的情况,可以通过股权回购、股权转让等公司内部自治方式实现纠纷股东的分离。因此,对股东请求解散公司,法院可驳回其诉讼请求。

6.公司负债和亏损不属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成都某信息公司诉某连锁公司解散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司因经营管理上的问题存在负债和亏损并非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请求解散公司的股东未举证证明其已穷尽一切可能的救济手段仍未能解决公司困境,故对其提出的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结论: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强调是“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如果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其起诉理由为公司经营严重亏损、或者其股东权益(如知情权、财产收益权等)受到侵害,或者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进行清算等(实践中大量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系以上述理由提起),这些事由本身并不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所规定的解散公司诉讼案件提起的事由,因此在受理环节即应将之拒之门外,不能按解散公司诉讼予以受理。因为,对于上述其他股东权的保障,公司法有相应的制度予以规制:如资产收益权因连续五年股东会作出不分配利润决议而未实现时,异议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公司未按照章程规定定时召开股东会,以至于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召开,公司不召开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知情权无法实现的,可以要求公司给其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帐簿等进行查阅。故股东上述权利无法实现的,股东应当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救济,而不能以此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人民法院对于股东以上述事由提起的解散公司之诉,应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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