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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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谈判之我见

发布者:汤丽律师|时间:2016年07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579人看过

 律师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人,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那么对于合同这样一种高度意思自治的行为,律师该怎样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呢?先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我的当事人A公司是一家有很多营销资源的企业,在华南地区已有一定的知名度,对方当事人B公司是一家某种特殊营销模式运作非常成功的企业,但只在某一部分特定人群中有知名度。A公司希望能学到B公司的营销模式,进而能复制到自己的企业,B公司希望借助A公司的资源销售他们自己的产品扩大知名度。因此双方都希望能够合作达到自己的目的。初始谈判中双方均没有律师介入,B公司先给出合作方案,方式是双方共同出资组建新公司,新公司的绝对控股权属A公司,同时要求以业绩换A公司而非新公司的股权,A公司接到合作方案后表示退让少量股权但仍然保持控股,且对于以业绩换股权的要求一口否决。在此基础上,双方进一步就合作内容进行书面磋商,由我和我的团队根据以上条件拟订框架合作文本。在拟订各个条款的过程中,一方面我要考虑到种种可能对我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另一方面又不至于对对方太过苛刻,如果对对方过于苛刻致使对方根本无法做到,我想这个合作恐怕要夭折了。当然在与我方当事人沟通时,一定要说明为什么要这么写,以确定我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与当事人是否一致。我方拟出的文本当事人基本全部认可,这说明我们的落脚点没有偏。在文本呈送对方后,对方也请了律师对合同提出专业意见。意见大概表明了三点内容:一是对主体适格下了结论;二是对我方控股表示不妥的种种分析;三是建议他方当事人控股,并就该合作方式在我方违约时应支付违约金。以下言论无意贬损对方律师,看过对方的意见,我想对方律师在根本性的问题上可能并没有抓住他方当事人真正的需求,尽管从逻辑上讲,他没有一点错,甚至尽力在为当事人争取权益,但我想这并不利于双方进一步磋商。我在对方律师的意见上做了一些批注,向对方律师解释了下原因及背景。我方当事人提出对方有什么要求可以直接在合同上写出来,对方传递过来的合同让我方瞠目结舌,竟是把甲方和乙方调换了角色,这件事就此搁置了一段时间。之后,对方当事人竟又做了颠覆性地妥协和让步,可以不用“成立公司”的方式合作。

故事说到这里,已经能看出从商业目的上我方略胜一筹,可暂告一段落,但作为律师,我们是否应当继续思考律师应该如何帮助当事人成功地进行商务谈判,律师在商务谈判中维护当事人利益时究竟应该做到何种程度?我想可以把握以下几点:第一,一定要了解清楚前后的沟通过程及背景;第二,对于根本性的问题一定要与己方当事人做一个充分的沟通再给出合适的建议;第三,不能在摧毁合同成立的根基后来维护己方当事人利益,这样恐怕只会适得其反。这也正是印证了“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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