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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张贺律师】挂靠施工追索工程款案——张贺律师代理实际施工人主要诉求获支持

发布者:张贺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2日 1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张贺律师代理原告(实际施工人)。原告借用某公司资质,实际承包并施工了某国道改扩建工程中的路基、涵洞及附属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总承包人拖延结算,原告遂起诉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

  二、案件难点

  1.原告系个人挂靠施工,法律关系复杂

  原告作为个人,借用他人资质与总承包人签订合同,属于挂靠施工。被告以此为由主张原告不是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

  2.被告主张已超付工程款,并提出利息抗辩

  被告主张已支付大额工程款,同时提出原告提前借支款项应承担利息,试图以此抵消原告的工程款请求。

  3.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一直未进行最终结算,被告以未结算、未开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4.发包人责任认定存在争议

  原告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挂靠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三、张贺律师代理结果

  张贺律师代理原告,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1.法院认定原告与总承包人之间成立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法院认定,总承包人在明知原告借用资质的情况下仍与其签订合同,且实际履行中双方直接进行权利义务往来,双方之间成立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合同虽无效但不影响原告主张工程价款。

  2.法院支持原告工程款请求

  法院判决总承包人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

  3.法院未支持被告的利息抗辩

  被告主张原告应承担提前借支款项的利息,法院未予采信。

  4.法院认定被告怠于结算

  法院认定总承包人存在怠于结算的情形,在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的情况下,支持原告按照合同总价款的一定比例主张进度款。

  5.法院未支持原告对发包人的诉求

  法院认为原告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承担欠付责任,驳回了该项诉求。

  四、律师作用

  1.协助界定法律关系,突破挂靠障碍

  围绕原告实际施工的事实以及总承包人明知挂靠仍与其履行合同等情节,协助法院认定原告与总承包人之间成立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2.协助反驳被告抗辩

  针对被告提出的已超付工程款、应扣减利息、未开发票等抗辩,协助原告进行反驳,相关主张获得法院采纳。

  3.协助确定诉讼策略

  在发包人责任认定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将诉讼重心聚焦于总承包人的付款责任,核心诉求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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