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向某公司增资认购股份,后因公司申请终止挂牌,当事人与实际控制人签订股份回购协议,约定以1500万元回购全部股份。但实际控制人未按约支付任何款项,当事人遂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支持全部回购款1500万元及逾期违约金。
二、案件难点
1.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
本案的核心是《承诺函》中约定的股份回购条款,本质上属于"对赌协议"。对赌协议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曾长期存在争议,尤其是涉及目标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形,是否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需要审慎论证。
2.目标公司盖章的法律性质争议
《股份回购协议书》中,目标公司在受让方处加盖了公章。对方据此主张目标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盖章仅系对股权转让事项的见证。如何论证目标公司盖章行为的法律性质,直接关系到能否要求目标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3.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举证难度
当事人主张目标公司与另一关联公司存在人格混同,要求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现有证据仅能证明两公司经营场所相同、存在资金往来,尚不足以达到认定人格混同的证明标准,举证难度较大。
4.被告以"无力履行"为由抗辩
被告实际控制人以资金状况严重恶化为由,请求解除股份回购协议。如何在被告明显缺乏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然确保法院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诉讼策略上需要考量的问题。
三、张贺律师代理成果
张贺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取得了以下成果:
(一)1500万元股权回购款全额获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实际控制人向当事人支付股权回购款1500万元,全额覆盖了当事人持有的125万股股份按每股12元计算的回购价款,当事人的核心诉讼请求完全实现。
(二)逾期付款违约金获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以525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21年8月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有效弥补了因被告长期拖延付款给当事人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
(三)诉讼成本由对方承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900元,全部由被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亦由被告赔偿。当事人在胜诉的同时,无需承担任何诉讼成本。
(四)成功论证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法院认定《承诺函》中的股份回购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当事人对投资合作商业风险的安排,不违反法律效力性规范、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认定为此类对赌协议纠纷的司法裁判提供了参考。
四、律师作用评析
张贺律师在本案中的代理工作体现了以下专业价值:
1.精准把握对赌协议的法律适用
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是近年来民商事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张贺律师准确把握了最高人民法院《九民会议纪要》关于对赌协议的裁判规则,成功论证了本案中投资方与股东之间的对赌条款合法有效,为当事人获得全额支持奠定了法律基础。
2.诉讼策略灵活务实
在被告明显资不抵债、履行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张贺律师及时主张剩余股权回购款加速到期,要求被告对未到期回购款一并支付,避免了当事人陷入"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体现了灵活务实的诉讼策略。
3.证据组织扎实有力
从《承诺函》到《股份回购协议书》,从公司挂牌公告到终止挂牌公告,从股东会决议到工商登记信息,张贺律师系统梳理了跨越多年的证据链条,完整呈现了当事人投资、持股、要求回购、对方违约的完整事实经过,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
4.综合代理效果评价
本案核心诉求全面实现——1500万元股权回购款及逾期违约金全额获支持,诉讼成本由对方承担。本案充分展现了张贺律师在公司法、证券法领域的专业功底,以及在复杂商事纠纷中的诉讼策略能力和庭审驾驭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