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张国辉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原告宁*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原告以530336元购买被告建设的商品房,原告随后按照协议书约定向被告支付首付款160336元,被告却一直拖延办理网签手续,后原告经查被告尚未取得涉案楼盘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也承认上述情况,同意调解解决。
法院调解:
法院在了解情况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解除双方于2017年3月21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二、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前向原告返还首付款160336元并支付利息5000元。别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分析:
本案是以调解结案,这里的调解是在走入诉讼程序的调解,不是其他个人和部门参与的调解,此调解是在法院经过法官指定调解书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调解的好处:在时间上,结案速度快,履行起来也相对快,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也能够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得到一定程度上的保持等等。诉讼只是维权的手段而非目的,把事情解决好的同时提高其效率和质量是我们一直的追求。该案件立案之前,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处理此事,被告都是避而不谈,一拖再拖。后来经过起诉后,被告才愿意和原告进行沟通,才愿意在法院组织下和原告达成调解协议。该案件才得到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在该案起诉后,律师在和被告的沟通以及到后来法院的调解中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才使得该案能快速结案,并达到了当事人的诉求。由此可见,律师谈判技巧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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