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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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京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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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

发布者:张国辉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8日|分类:交通事故 |15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张国辉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2015717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岳各庄东路,原告驾驶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小客车在行驶中碾到井盖,路面井盖掉落与小客车接触,小客车有损坏,原告有轻伤。此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管局出具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送去维修,自己也受轻微伤到房山区第一医院就诊。事发地点所在路段由被告负责道路的维护、养护工作。现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拖车费、医药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自己受伤,车辆遭受损失。原告驾驶的车辆碾到井盖,井盖掉落与车辆发生解除才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车辆碾到井盖,井盖掉落应属道路维护缺陷,被告作为事故发生地所在路段的道路维护单位,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市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44780元、误工费816元、医药费1746.06元、拖车费7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4元,由被告承担25元,原告承担489元。

 

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交通事故中道路管理维护的缺陷的认定。根据《最高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九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该法条在实际运用中常常会引发争议,到底管理者的管理维护义务应该怎么确定。本案中交管部门以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的一种,但是其关于责任的划分并不当然地作为法院判决赔偿责任划分的依据。这个不能成为道路管理者免责的理由。因为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原告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损失,也就是说不排除道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道路管理者以井盖翘起是原告碾压井盖导致的,该情形是不可控和不能预见的,事故发生地灯光明亮、地点开阔,原告足以避开井盖的说辞试图免除其没有对井盖尽到合理管理注意义务的责任,这是不予支持的。道路管理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管理警示等法定义务。对于道路中井盖或者其他设施有缺陷、毁损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道路管理者违反上述规定疏于管理警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来看,本案中道路管理者对于井盖会翘起负有维修、注意的义务。然而被告却没有按照规定的频率或有关工作要求对于路面进行维护,存在“疏于养护”的责任否则因道路存在缺陷或管理不善,致使避险车道不能有效避险,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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