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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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发布者:张国辉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7日|分类:交通事故 |24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张国辉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原告雍**、赵**与被告刘***、太平洋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是本案受害人的亲属,2015115日,在朝阳区东三环主路向北方向劲松桥南处,受害人步行进入三环主路,被告刘**驾驶机动车将受害人撞到,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受害人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刘**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相关费用。被告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应先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按照百分之十责任比例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侵权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导致他人遭受损害的,应对导致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刘**对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负次要责任,负事故百分之三十责任比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部分,由刘**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原告主张费用合理,本院参照相关规定予以判定。

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十一万元;二、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给付还原告死亡赔偿金23.2534万元、丧葬费1.2755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3284万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84元,由被告刘**负担2395.2元,原告负担5588.8元。

 

案件分析:

每年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事件不断发生,由此给受害家庭带来的伤害更是难以想象的。伤痛可能无法抚平,只能在金钱上给予一定补偿,让其家人的生活不至于陷入经济困难。其中,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极为重要的一项。该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受害人是主要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是次要责任。本案关注的焦点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问题。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相关法规定为“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规定了死者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受害人父母的诉求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些基本合理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中,投保了交强险的一般先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这就保证了受害者在侵权人缺乏赔偿能力时的一种救济。保险公司的赔偿能力自然比一般人的赔偿能力强,这样也就防止出现受害人一点点补偿也无法满足的情况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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