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乙双方合作开设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守:
一、新设立公司概况
1、名称:
2、住所:
3、新设立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4、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约定:本合同项下新设立的公司用于经营位于 两层商铺的对外出租等,甲乙双方作为该公司实际投资人,可自行经营,亦可聘用他人代为经营。
5、新设立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新设立公司承担责任,同时按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在新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分享权益,分担风险和损失。
二、新设立公司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1、新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为 450 万元,其中甲方认缴出资 315万元,占新设立公司注册资本的 70 %;乙方认缴出资 135万元,占新设立公司注册资本的 30 %。
2、甲方负责新设立公司的实际经营,乙方有权知悉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新设立公司实行财务公开,甲乙双方均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3、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甲乙双方应提供各自的出资证明,并配合验资。
三、追加投资
1、新设立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追加投资金额的,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进行追加(甲方以增资总额的 70 %进行追加,乙方以增资总额的 30 %进行追加),具体追加金额以租赁物两个交租节点前一个月的财务核算为准,按财务核算现有账面资金补足350万,如有盈余,则不追加。
2、甲乙双方均应按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方式追加投资,均有权将各自持有的股份转让,但不得退股。如一方违约,视为放弃其持有的所有股权,且违约方应将其持有的所有股权转让给守约方,并无条件退出。
四、股权转让
1、甲乙双方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的股权。
2、甲方或乙方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对方同意。甲方或乙方应就股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乙方或甲方征求同意,乙方或甲方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经同意转让的股权,同等条件下,甲方或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按时足额缴付出资,按出资比例承担设立公司所需费用,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向守约方支付 元作为违约金。
2、甲乙双方均按出资所占比例分享权益,承担风险跟损失。
3、新设立公司在经营生产过程中需要追加资金的,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出资;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承担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七、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调一致可另行补充约定。补充约定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日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