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最高法院关于“上下班途中”的权威解释

发布者:陈丹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 |738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6月18日,法释〔2014〕9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26.(3)“上下班途中”应当包括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居住地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2014年2月24日,法办〔2014〕17号)


   在上下班时间的认定上,除考虑距离因素外,还应结合路况条件、交通工具的类型和季节气候的变化、偶然性事件的发生等,作出客观合理的判断。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解释上,一般应指职工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上往返于单位和家中的过程。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在于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绕道而受到机动车伤害是否可认定为工伤。依社会普遍观念,上下班的合理途径并非必经或唯一的路线,而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劳动者居住地和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不限于最短路线,也不应由用人单位指定路线。因此,对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判断,可考虑从绕道的必要性和距离长短,并结合其他因素加以解释。对于绕道的原因,实践中有因突发事件而绕道、因私事而绕道和因工作而绕道等多种情形。工作原因的绕道虽然在上下班途中,且不是正常上班时间,但此时发生的伤害仍属于职业伤害风险范畴,不应只局限于机动车事故伤害,也应当包括非机动车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的伤害。上下班途中因私事而绕道的情形较为普遍,如劳动者夫妻为双职工,每天因接送孩子上学、去菜市场买菜等原因而绕道,如果该事务是日常生活的必需要求,从劳动者立场而言,绕道是上下班途中不得不经过的路线,具有必要性,可解释为合理途径。而下班后朋友聚会,前往非单位指派的夜校自发学习等情形,不具有必要性,不应判断为合理途径。而因交通堵塞、车辆故障等突发或特殊事件而改道走其他较远的路线,是难以避免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可认定绕道的合理性。此外,绕道距离的长短也应作为是否上下班合理途径的考量因素。至于绕道距离多远才属于合理范畴,亦应以社会普遍认识为基础加以判断,不可一概而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