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基本案情
2013年7月3日,被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在原告处向原告借款50万元,原被告双方约定月息为1.5%,未约定还款期限,二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50万元借条一张,借条上有被告***公司盖章及被告**签名,原告以银行转账形式分两次将50万元借款转至被告****有限公司账户。后被告***一直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至2016年1月1日。现因原告急需用钱,故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一直推诿不予偿还,原告多次主张无果。原告无奈将二被告起诉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176000元。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系被告***有限公司财务,被告***系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经本律师努力,最终法院判令由二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律师点评
本案原告方提供了借条、转账记录,故借款事实很明确。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被告***未到庭参与庭审,被告***公司称被告***系公司财务人员,法官初步认为被告***的借款行为为公司职务行为,借款应当由***公司偿还。但本律师认为,第一、被告***声称被告***系公司财务人员,但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第二、原告出具的借条上借款人处有被告***的签字及捺印,如果系公司职务行为,其不应将自己写在借款人处,或者应当注明“经办人”等字样,故从借条上可看出被告系本案实际借款人之一;第三、原告将借款支付给二被告后,被告***一直按照三方约定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直至2016年1月。说明被告***认可该借款且承认自己是实际借款人,并一直偿还借款利息。综上被告***系实际借款人,并非行使公司职务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
3、建议或意见
(1)对外借款最好是以转账方式支付对方,转账凭证是很重要的证据之一;
(2)借条书写须规范,明确借款人、出借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注意姓名需要跟身份证保持一致;
(3)大额借款建议让借款人提供担保,可以有效保障借款到期后的还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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