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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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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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赔偿案例

发布者:陈丹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7日|分类:人身损害 |45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1月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加盖二层厂房,原告***经被告***(系*****公司员工)介绍去***公司处干活;2016年1月28日下午5时许,原告***在房顶上铺设彩钢瓦时不慎触碰到房顶上方的高压电线,原告被电后从房顶上摔落,伤势严重。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高位截瘫,完全丧失生活能力。事发后原告欲与被告协商解决赔偿事宜,但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将****公司与***诉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本案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受被告***公司雇佣加盖厂房,在干活时不幸受伤,被告作为雇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作为***公司雇佣活动的实际负责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致使原告***受伤,被告***亦对此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后,确定原告各项赔偿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亦是本案重点。据此可知,本案首要问题在于确定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次确定原被告过错责任应如何划分,再次确定原告赔偿标准及具体的赔偿数额。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陕0116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499123.76元;

2、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有限公司承担,在给付上述款项时直接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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