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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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给“情人”的钱款,能被算作私生子女的抚养费吗?

作者:王永青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3次举报


人们因为爱情步入婚姻,又因婚姻组建成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家庭的安定幸福对于个人生活及社会稳定产生着巨大影响。在婚姻关系中,婚内出轨无疑是巨大冲击。发现配偶有了第三者,并向第三者进行了多笔转款,这笔钱可以追回吗?追回的过程中需要哪些证据?是否所有的转款都可以追回?


海淀法院法官通过实际案例,解析认定婚内赠与无效的情形和裁判规则。



案 情 简 介


张女士发现丈夫老王出轨了同事小林。老王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向小林转账16万元,还送给了小林一个价值三万元的奢侈品包。小林在明知老王有配偶的情况下,依然接受赠与,且不断索要钱财。张女士认为老王对小林的赠与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将小林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钱款16万元,并返还奢侈品包。


庭审中,小林表示,虽然知道老王有配偶,但是两人已经育有一女,老王转账的钱款并不是赠与,而是给二人女儿的抚养费,老王虽然无法处置张女士的财产,但是有权在夫妻财产个人份额内处分自己的财产,对于奢侈品包,同意折价赔偿。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王在与张女士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林保持不正当关系,处分大额财产,既违背公序良俗,亦未经过妻子同意,该行为为无权处分,现张女士明确不同意该行为,故老王对小林的赠与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小林取得的款项应向张女士和老王返还。若小林主张老王应当支付二人女儿的抚养费,则需另案主张。赠与无效后,应当返还原物,如果拒不返还或原物毁损、灭失,不具备返还条件,应当折价赔偿,现小林同意将奢侈品包折价赔偿,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法 官 释 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着约定不明的,在夫妻关系中,除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只归一方的财产、生活用品及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请求分割财产。若夫妻一方私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则属于无权处分,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在婚姻关系中,一方私自处分的范围显然超过了日常生活需要,则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民法典也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相互尊重,互相关爱;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以,婚内发展婚外情并将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不仅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性,更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约定,不利于社会风气的倡导,所以,在实践中,无论因何种原因形成“情人”关系,即使双方已经育有子女,向“情人”的赠与行为也应属无效。赠与无效后,应当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故上述案件中,小林应当返还老王支付的款项,并赔偿奢侈品包的折价款。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王永青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本科,1999年-2008年在林州市合涧法律服务所工作,2008年-2018年在河南奥博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安阳
  • 执业单位:河南观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0520********4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