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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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XX与安阳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永青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468人看过 举报

2020-09-03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范XX,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石XX,河南XX律师。
被告:安阳市XX公司,住所:安阳县永和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0522MA3XXXX。法定代表人:杨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武XX,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XX与被告安阳市XX公司、第三人武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XX提出对被告安阳市XX公司、第三人武XX的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范XX撤回对被告安阳市XX公司、第三人武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王永青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本科,1999年-2008年在林州市合涧法律服务所工作,2008年-2018年在河南奥博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安阳
  • 执业单位:河南观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0520********4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河南观博律师事务所
1410520********47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