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军|时间:2017年09月01日|9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在一审法院未判决的情况下,代理人积极收集相关案件证据与办案法官努力沟通,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快速的帮助当事人接触了婚姻关系,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
二、关于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代理人认为,婚生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应当本着有利于婚生子女今后的成长和教育的原则出发考虑。为此,应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原被告与孩子的情感状况、孩子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等因素。
1、从年龄来看,孩子2013年出生,现已3周岁。应更着重从经济能力、生活习惯等因素考虑抚养权归属。
2、从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来看,孩子自出生以来,一直是原告父母实际抚养,原告也非常喜欢孩子,处处呵护有加。已经形成了与原告父母及原告共同生活的习惯,也熟悉这样生活环境。这样的环境属于孩子一贯以来的生活习惯,也有利于子女今后的成长。若贸然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必然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项“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之规定,应当将婚生子女判归原告抚养。
而反观被告,她因自身性格原因,平时基本不带孩子,与孩子极不亲近,关系疏远。并不适合承担直接抚养女儿的责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共同生活周边邻居的证言、双方共同生活所在地的社区所出具的证明等加以证明。这些证言和证明因均由贴近双方生活的群众和社区所出,且与双方没有利害关系。具有足够的可信性。请求法庭采纳。
3、从谁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保障孩子的成长和受教育来看。显然,本案原告工作稳定、收入良好,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保障女儿的成长和受教育。同时,原告本人非常喜欢孩子,且没有任何不良习惯,也适合承担直接抚养女儿的义务。再加之,原告的父母也承诺,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并提交了证据)和足够的精力,来帮助原告一起共同来抚养孩子。
综上,孩子归原告抚养显然更有利于今后的成长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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