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51000**********

  • 执业机构:四川翰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行政诉讼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非法持枪案一审辩护词

发布者:四川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4日|分类:刑事辩护 |1279人看过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枪罪案,四川达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某某的委托,并指派我们作为陈某某的一审辩护人,我们查阅了本案的卷宗,会见了被告人,也参与了庭审,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现对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罪名有异议,对非法持枪罪无异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能成立,公诉机关没有查明本案的事实真相。如:张某某、刘某某为什么要跑到陈某某的家中去?去了以后为什么要与陈某某发生争吵?陈某某为什么要伤害刘某某?伤害刘某某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陈某某的作案工具是什么?刘某某左前臂是怎么受伤骨折?是什么时间受伤骨折?是打伤骨折还是摔伤骨折?刘某某左前臂骨折与陈某某有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些重要内容没有查清,不能单凭刘某某左前臂骨折轻伤的结果,就指控陈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起诉书中指控“陈某某与刘某某抓扯的过程中,致被害人刘某某左前臂受伤骨折”。公诉机关指控的不是事实,不是陈某某与两人发生抓扯发生抓扯,而是口头语言后张某某拿着镰刀砍向陈某某,陈某某避过要害后把镰刀抢下,然后张某某再用板凳砸陈某某,也没砸中陈某某,相反砸中了刘某某。随后张某某、刘某某双双抓住陈某某的衣领、脖子不放,期间刘某某一直抓住陈某某的手,三人最后在纠缠中都被绊倒在地上而导致刘某某意外受伤的事实。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是主观上要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最终导致被害人受伤。但是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并没有伤害张某某、刘某某的故意行为,而是张某某、刘某某擅自撞入陈某某的家中,无中生有,无事生非。其目的是张某某、刘某某主动上门纠缠陈某某并且主动积极想伤害陈某某,是被告人陈某某在躲闪、回避的过程中三人纠缠在一起意外绊倒在地上,导致刘某某受伤。这不是陈某某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而是张某某先用镰刀砍向陈某某,后用板凳砸向陈某某造成刘某某头部受伤三人纠缠在一起意外绊倒在地上。

因此,本案中刘某某的受伤是一个意外事件,不是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的行为,所以被告人陈某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 被告人陈某某在非法持枪案中有坦白的法定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主动上交枪支(火药枪农村用来打鸟或野兔儿的),并如实供诉了关于自己是如何持有枪支事实和经过,该枪支在十几年前,陈某某是办过持枪证的,自己很少用,也不知道现有政策的变化和法律的规定,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而且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当庭认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故被告人陈某某有坦白的法定情节,法庭应考虑予以从轻处罚其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请法庭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平时表现好,乐于助人,在本次犯罪之前,被告人没有犯罪记录,对于本次犯罪属于初次犯罪。而且被告人陈某某也认识到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错误,愿意悔改,所以请法庭考虑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系初犯,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给被告人陈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被告人陈某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揭发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两把的事实,后被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刘某某长期打猎,派出所民警在刘某某家中搜出二把猎枪。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揭发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二把的事实的行为属于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属于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四川达捷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宗权   刘乾龙

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补充辩护词

1.本案的被告人、被害人以及证人(不包括李雪梅)在述说现场的在场人员时都没有提到当时12岁的李雪梅在现场,所以辩护人认为李雪梅不能证明她当时在现场,那么其证人证言就不能被采信作为证据使用。

2.本案的证人刘登全并没有说亲自看到时候被告人陈某某将两个被害人按倒在地,其说的是没有看清楚是怎么回事就倒在地上了,就是说明证人刘登全没有看到被告人与被害人三人是怎么倒地的,只是看到了倒地后陈某某的手放在刘某某身上的情况。我们不能因为倒地后的情况就推断是被告人陈某某故意将两人按倒,人在倒地时是有用手找地方支撑保护自己的自然行为或者下意识的行为的。

3.当时被告人与被害人是三人基本是面对面,两受害人抓住被告人陈某某,而且是在门口边上,这种情况下是阻挡了其他的视线,其他人是很难看清楚三人是怎么回事以及怎么倒地的。

    综上所述:本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只能证实被害人两人将陈某某抓住后三人一起倒地,然后发现刘某某受伤,不能证明是陈某某故意将刘某某的手弄骨折。所以被害人受伤是意外事件,被告人陈某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护人:刘宗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