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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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在旅店喝农药自杀,其家属将商贩与旅店都告上法庭索赔50余万!法院:赔7万

作者:吴栋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02次举报
2022-08-10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5日,22岁的小安在网络上购买彩票欠下债务,因害怕家人责怪产生轻生念头,便离家出走入住某旅社。入住时某旅社未查验、登记其身份证。次日,小安在某经营部处购买了瓶体标注为“神锄”敌草快的一瓶农药,后在其入住的某旅社205号房间内服用农药自杀。服药后,小安未向他人求救。

 

      2019年2月7日,原告谢某军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女大年初一早上离家后一直未归 ,请求帮助查找。

 

       2019年2月8日下午,小安的父亲谢某军在某旅社找到小安,并将其送至市中心医院抢救,同月15日,小安经抢救无效死亡。

 

 


检验结果

       2019年2月8日在市中心医院抽取的小安静脉血中检出百草枯。经**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根据送检材料,结合法医病理会诊检验及毒化分析结果,小安死亡原因符合百草枯中毒。

 

       小安的父母将某经营部及其名义经营者刘某燕、实际经营者钟某,某旅社及其名义经营者赵某义、实际经营者赵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共同赔偿死者死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70%即人民币496,521.67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经营部出售含有百草枯成分的水剂农药的行为,将国家禁止销售的含有百草枯农药出售给受害人,受害人服用后自杀身亡,其经营行为存在违法情形,系造成损害后果的一部分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某旅社在接收小安入住时,未查验、登记、录入其基本身份信息的行为,虽违反了我国关于旅馆业治安管理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一定违法行为,但其违法行为与死者服食农药死亡后果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死者小安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农药的用途和毒性,仍然购买并喝下农药,且在喝下后两日内未向他人求救所产生的后果,受害人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综合各方过错程度。

 

某经营部承担死者死亡20%的赔偿责任死者自行承担起死亡责任80%。小安父母与某经营部钟某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经营部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尽到高度审慎注意义务,出售含有百草枯成分的水剂农药,违反了我国关于农药管理的行政管理规范。但鉴于农药销售者出售农药时无法预知购买者是用于自杀,因此不能苛以其过重的责任。

 

 某旅社在接收小安入住时,未依法进行查验、登记、录入小安的基本身份信息,使死者家属未能及时寻获小安,造成了小安延迟抢救的后果,其行为与小安的死亡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某某农资经营部钟某,某旅社赵某对小安的死亡后果各承担10%即72909.54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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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功底深厚,拥有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法律事务的处理具有卓越的把握力。曾担任过多年保险公司法务,在保险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3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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