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2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可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从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分居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的情况,一般包括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在互相关心扶助等内容。
认定分居,首先考虑分局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客观工作、学习以及生活条件如住房紧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其次分居不仅是分开居住,而是夫妻互相不履行义务,不进行经济合作;再次,分居不仅仅是在一个房子内不同房间居住,除非双方均认可属于分居状态。最后夫妻双方分局与否。分居是否满两年,都不是确定解除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如果存在其他法定离婚情景,即使没有分居满两年,也可以离婚。
夫妻事实上已经分居,偶尔发生性行为或者短时间的共同居住是否属于分居期间中断的问题。德国法认为不能导致分居中断,笔者也认为不能,因为分居的核心在于互相不履行义务及互相不进行经济合作,偶尔的性行为或者短暂的共同居住均不能反应前述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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