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是否愿意将胎儿孕育并降生涉及女方的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属于公民基本权利,此时,丈夫的生育权相对于妻子的基本人身权利来讲,法益价值较低,根据法益均衡的原则,此时应保护女方基本人身权利。因此,妻子怀孕后私自堕胎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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