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法律圈被8680万的律师费的刷屏,是一个破产重整案,涉案的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来已经负债累累奄奄一息,可在律师等各方的努力下,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最后通过成功实施重整计划,已实现扭亏为盈,该公司终于起死回生了。
客户愿意支付8680万的天价律师费,说明其对律师工作的认可与重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当事人不会白白给律师支付高额的费用,有付出就有收获,律师的收费,都是有依据的。
有一个案例,因为不请律师,最终导致损失了整整67.76亿元人民币!
这个案例就是福建首富、新华都董事长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的纠纷,当时担任新华都总裁的,是著名的打工皇帝唐骏。
2009年,在与云南红塔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不知道是唐骏脑子进水,还是陈发树脑子进水,这么重要的事情,居然没让律师参与,当时唐骏把那份协议随便瞄了了十分钟,觉得没问题,就交给陈发树签字。
唐骏也许很有管理才能,可他毕竟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何况只有十分钟,十分钟能看出鬼名堂来。
真是一失手成千古恨啊!可惜已经没有回头路了。没想到唐骏的一句没问题,让倒霉催的陈发树损失了67.76亿元,外加他的23亿的投资收益缩水为760万贷款利息收入以及1700万元的诉讼费。
我们来回顾一下这个悲催的案情:2009年,为响应相关部门“烟草企业退出非烟投资”的要求,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陈发树以22亿元收购云南红塔集团持有的云南白药约658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32%。在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货币方式全部支付给红塔集团。
在陈发树笑容满面大笔一挥签订那份协议时,他根本没想到协议里有一个对方挖的一个坑,一个让他摔得头破血流并为一场历时数年的诉讼埋下伏笔的大坑,那个坑坑就是:如本协议得不到相关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甲方(红塔集团)应及时通知乙方(陈发树),并将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011年12月份,陈发树越想越不对劲,便向云南省高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正式起诉红塔集团。2012年1月17日,红塔集团主管单位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为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保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不同意上述股份转让。
2012年12月28日,云南省高院对此股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陈发树投资云南白药股权的诉讼请求。陈发树不服,于2013年2月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7月2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落槌宣判,撤销此前云南高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红塔集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陈发树返还22.076亿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标准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计算。
据悉,经过数次利润分配,红塔集团目前所持云南白药股权数已增至8555万股,按云南白药7月25日收盘价52.99元计算,价值达45.34亿元。在2013年12月5日,其收盘价更是涨到79.2元,以总股本6.94亿计算,诉讼涉及的12.32%股份价值彼时约67.76亿元。
后来陈发树向最高法提起再审审请,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陈发树的再审申请也被驳回了。
这个案子,陈发树之所以惨败,罪魁祸首是“协议需要相关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的条款。
合同的生效还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别人手里,我可以让它生效,也可以让它不生效,人为的因素无比的大,这不明摆着坑死人不偿命吗,这条可以评选为近年度最坑人的条款了。
这坑人的条款经常审查合同的律师一眼可以看得出来。
如果陈发树在与红塔集团签订协议前,能让律师审查一下,把要得到相关有权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方能实施的这一条款去掉,即使不能去掉,律师巧妙地给它加上时间限制和条件约束,那么,一切将会改写。
可时光不能倒流,世上也没有后悔药。
02
社会在发展,各个企业在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会遇到各种问题,面临各种法律风险,陷入各种各样的纠纷,而不少纠纷在发生前如果有律师的介入,本可以避免的。
有些公司的老板,法律意识极其淡薄,不重视法律风险的防控,愿意花高额的巨款请人管理公司,可让他们花钱请法律顾问,就象割他们的肉似的。
坑,无处不在。一个企业如果没有法律顾问,没有律师把关,一旦掉入他人挖的坑里,损失就大了。
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吧。
企业在重大的决策与经营活动中,如果律师严格把关,其带来的利益或挽回的损失远远超过支付的律师费。
李嘉诚曾经说过:没有律师的意见,我不敢在合同上签字。离开律师,我什么也做不了。
陈发树与李嘉诚之间的差距,中间就隔着一个专业的律师。
陈发树那个案例可以称上法制史上不重视律师作用的反面教材,他当时就算出一个亿的律师费,可律师帮你挽回了六十多亿的损失,这样一算,还觉得律师费贵吗?
昨天,有读者在我的公众号上面留言说:律师越赚钱社会越法治。
随着社会的法治进程的推进,社会对律师重视程度的提升,律师的价值也会得到进一步的体现,到时天价律师费的案例将不再稀有。
本文转载至千千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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