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老太太的儿子蒋某和儿媳袁某是2013年11月份登记结婚后,打算在杭州滨江买下一套公寓,但小夫妻俩的积蓄不够,于是赵老太太代为支付了首付、装修等款项共计161万余元。赵老太太认为,这是暂时借给儿子儿媳度过难关的,但是在儿子儿媳看来,该部分出资被用于购买婚房和装修,结合“男方首付,共同还贷”的风俗,理所当然就是作为母亲的原告对夫妻俩的赠与行为,不应认定为借款。
双方争执不下,赵老太太将自己的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当年自己给小夫妻买房时垫付的购房款136万余元。
2一审法院认为:子女父母均认可是借贷的,父母出资算借贷
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前提是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行为,首先应尊重父母子女间对出资行为性质的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可能涉及到上述出资行为性质认定为赠与的问题。本案赵老太太与蒋某母子对赵老太太的出资行为均认为是民间借贷关系,为此赵老太太提供了证据所涉借条及相应借款交付凭证,蒋某对上述借条及交付凭证均予以认可,因此,本案借贷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上,法院判令小夫妻俩应当归还赵老太太购房款137万余元。
3二审法院认为:父母出资不能理所当然认定为赠与
赵老太太的儿媳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她认为赵老太太讨要房款是因为小夫妻俩正在闹离婚,老太太是要通过这种方式串通儿子损害她的利益。又向中院提起上诉,并出具了一份录音资料以证明婆婆出的房款是赠与的。
中院认为,父母出资款并非必然就应定性为赠与性质。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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